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的通知
浏览:3282次发布日期:2017-08-01
深安监管〔2017〕212号
各区(新区)安监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的规定,公安部于近期公布实施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为贯彻实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新区)安监局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每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企业认真对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核对是否有经营品种被新认定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存在原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未被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的情形。
二、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请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在3个月内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如存在疑问的,可向所在辖区安监局或我局咨询。
三、请各区(新区)安监局,督促企业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在8月15日前填写《需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联系人:苏少榕,联系电话:88101305,邮箱:xuhq@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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